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雄安新区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雄安办传〔2023〕7号),加快推动雄安新区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号)、《雄安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雄安办字〔2023〕25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展览项目

第二条 支持的展览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年度在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备案并举办的展览项目;

(二)举办2天(含)以上;

(三)项目标准展位数达到100(含)以上。

第三条 支持对象为经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认定的承担项目相关工作,并实际支付项目相关支出的项目主办方。若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则项目主办方为支出占比最高的单位。项目主办方需提供在新区内进行消费的发票、第三方服务合同、场地租赁合同等作为认证凭证。

第四条 支持标准

(一)规模奖励标准。标准展位数达到100(含)以上,奖励主办方10万元,每多增加一个标准展位,多奖励300元;标准展位数达到100(含)以上,且项目符合雄安新区五大产业发展方向,奖励项目主办方20万元,每多增加一个标准展位,多奖励600元。单个展览项目每届规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举办频次奖励标准。单个展览项目连续多次在雄安新区举办,每届间隔超过6个月,每届标准展位数大于前一届,奖励主办方实际增加支出的20%,对同一个展览项目奖励不超过5届,每届上限20万元。

(三)高端展览项目奖励标准。项目需符合雄安新区“创新发展示范区”定位且对促进雄安新区相关产业发展有明显作用,或入选河北省省级重点产业品牌会展名单且符合雄安新区主导产业重点方向。经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认定后,奖励主办方20万元。连续三年在雄安新区举办的自第三年起奖励提高至50万元。

第五条 申报时间及内容

(一)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交项目相关数据,上传凭据材料。本实施细则正式印发前,本年度内已举办的项目可在本实施细则印发后一个月内进行申报手续。

(二)项目数据包含以下内容:资金申请单位名称、项目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规模(展位数/参会人数)、企业数字钱包账号以及其他说明。

(三)凭据材料需包括以下内容:实际在雄安新区进行消费的发票、第三方服务合同、场地租赁合同、上届项目成本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会议项目

第六条 支持的会议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年度在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备案并举办的会议项目;

(二)举办2天(含)以上;

(三)参会人数200(含)以上。

第七条 支持对象为经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认定的承担项目相关工作,并实际支付项目相关支出的项目主办方。若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则项目主办方为支出占比最高的单位。项目主办方需提供在新区内进行消费的发票、第三方服务合同、场地租赁合同等作为认证凭证。

第八条 支持标准

(一)规模奖励标准。参会人数200(含)至400(不含)人,奖励主办方6万元;400(含)至600(不含)人奖励主办方12万元;600(含)人以上奖励主办方15万元。

(二)高端会议项目奖励标准。

1.参会人员不少于三个国家或地区且不少于20%总参会人数的国际会议,经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认定后,给予主办方租用会议场地实际支出40%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项目已纳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权威机构统计范围,经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认定后,奖励主办方10万元。连续在雄安新区举办3届后,将奖励提升至20万元。

第九条 申报时间及内容

(一)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交项目相关数据,上传凭据材料。本实施细则正式印发前,本年度内已举办的项目可在本实施细则印发后一个月内进行申报手续。

(二)项目数据包含以下内容:资金申请单位名称、项目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规模(展位数/参会人数)、企业数字钱包账号以及其他说明。

(三)凭据材料需包括以下内容:实际在雄安新区进行消费的发票、第三方服务合同、场地租赁合同、签到表或签到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国际项目需提供境外参展商参展合同、发票以及参会人员名单、护照复印件等材料。国际认证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以及会费缴纳凭证。

第四章 会议项目引进方

第十条 引进的会议项目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六条;

(二)项目主题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现代服务业、绿色生态农业等雄安新区五大产业。

第十一条 支持对象为经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认定的项目引进方,引进方需在所引进项目备案时告知备案单位,同时提交第三方服务合同、项目主办方所提供的承诺书作为认定凭证。项目引进方不可为个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可作为项目引进方。

第十二条 支持标准

(一)给予项目引进方项目场地租赁费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引进国家级(指国家部委或国家级协会主承办)、国际性、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百强企业主导的会议项目,经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认定后,额外奖励20万元。

第十三条 申报时间及内容

(一)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交相关数据,上传凭据材料。

(二)数据包含以下内容:资金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数字钱包账号以及其他说明。

(三)凭据材料需包括以下内容:承诺书扫描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培育本地企业

第十四条 支持对象为在雄安新区登记注册,主营业务为会展业务且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十五条 支持标准

(一)本年度在雄安新区设立,从事会展业务且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经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认定后,从产生地方综合贡献度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内给予经营补贴,补贴额度不高于上一年度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的30%,每年补贴金额上限50万元。

(二)本年度在雄安新区注册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的重点会展企业(机构、协会等),经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认定,在雄安新区租赁办公用房的,自起租之日起,按照不超过500平方米每年的标准,给予不高于房租50%的补贴,连续补贴3年,累计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在雄安新区注册从事会展业务且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的,经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认定后,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于首次通过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权威机构质量认证的雄安新区会展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重点会展企业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纳入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发布的全国展览100强名单;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权威机构统计范围名单;本年度在雄安新区成功举办一届标准展位数达到300以上的经贸类展览项目;本年度在雄安新区成功举办三届标准展位数达到100以上的经贸类展览项目。重点会展机构及协会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为国家部委行业协会名录统计范围;获得民政部认证的4A级及以上社会组织。

第十七条 申报时间及内容

(一)于次年二月后提交相关数据,上传凭据材料。

(二)数据包含以下内容:资金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数字钱包账号以及其他说明。

(三)凭据材料需包括以下内容:本年度纳税申报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重点会展企业(机构、协会等)需提供企业在有效期内的租房合同。国际认证需提供证明材料以及会费缴纳凭证。

第六章 会展场馆

第十八条 支持对象为雄安新区范围内承办满足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展览项目的专业会展场馆。

第十九条 支持标准

(一)经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认定后,场馆全年承办标准展位数100(含)以上的展览达10场(含)以上,给予场馆单位5万元奖励;全年承办标准展位数100(含)以上的展览达20场(含)以上,给予场馆单位1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申报时间及内容

(一)于次年二月提交相关数据,上传凭据材料。

(二)数据包含以下内容:资金申请单位名称、承办项目次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数字钱包账号以及其他说明。

(三)凭据材料需包括以下内容:场地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拨付流程

(一)申报单位通过产业互联网平台,于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数据,并上传凭据材料。

(二)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对提交的数据及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规范完备。符合兑付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兑付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支持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兑付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受理后,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对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进行项目查重。

(三)审查无误后,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按有关规定履行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由雄安新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在雄安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通过数字人民币发放。

第二十三条 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凭据。

第二十四条 支持对象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保管项目资料。

第二十五条 支持对象及相关责任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收回资金,按照失信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单个展览项目每届奖励最高不超过110万元,单个会议项目每届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雄安新区举办的国家级、国际性,具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品牌展览活动,经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扶持措施,并按批准的补贴标准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单个项目获得的专项资金支持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第二十九条 政府部门全额出资主办的会展项目不享受本支持措施,部分出资主办的会展项目按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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